近年来,重庆二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政策,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社会和谐稳定、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案件261件,其中一审刑事案件180件,二审刑事案件81件,判处罪犯1014人,涉案金额累计6.1亿余元。
典型案例
案例①
疫情期间谎称出售口罩等防疫物品实施诈骗
一、基本案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一定时期内,口罩、体温计等抗疫物品较为紧俏。2020年1月25日至3月5日,被告人卜某辉在其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住处,通过手机在微信通讯群组以及“闲鱼”网发布有大量口罩或体温计销售等虚假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添加微信。随后,卜某辉以先行支付口罩或体温计货款的名义骗取安徽、广西、河北等地18 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8.69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卜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卜某辉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出售防疫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应从严惩治。综合其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判处卜某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犯罪分子以出售防疫物品的名义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又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及时、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②
谎称有关系好办事实施诈骗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关系能承包工程、能让不符合招录条件的人进入某农业银行工作、能让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入读心仪学校等事实,并以打电话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共骗得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7.3万元,所得赃款用于陈某强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陈某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判处陈某强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于本案以有关系可以帮人承包工程、就业、入学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并不鲜见。犯罪分子的骗术虽不高明,但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想走捷径的心理,往往容易取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到巨额财物。此类诈骗时有发生,警示广大市民不要轻信他人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应当诚实守信,通过正规的途径找工作、办事情,切勿贪走捷径,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③
聊天交友取得信任后实施诈骗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刘某华等 5人虚构自己系成功人士的身份,利用网络交友软件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诱至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后台操控盈亏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取9名被害人人民币5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华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本案即网络交友诈骗的升级版本,俗称“杀猪盘”案件。犯罪分子将自己伪装为成功人士的形象以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引诱被害人进行虚假投资理财,骗取财物。法官提醒,网络交友、投资理财均需谨慎,提高自我风险意识,不要轻信他人忽悠。
案例④
利用虚假诊疗、交友投资实施诈骗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谢某雷等 8 人以团伙形式实施网络诈骗,注册“国药强肾官方在线”微信公众号,冒充医疗专业人士并利用话术模板对被害人进行虚假诊疗,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让被害人确信自己患有特定疾病而高价购买推销的药品,骗取9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3.37万元。2020年4月,被告人谢某雷等人通过社交网络软件冒充单身女性与被害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平台投资等名义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62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并采用虚假诊疗、交友投资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判处谢某雷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一些患有特殊疾病人群或者中老年人关注自身健康的心理,专门针对这些群体,推销所谓的“药品”或者是不具有药品功能的保健食品,从中骗取巨额款项,大发不义之财,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提高防范意识,正规就医,不要相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案例⑤
提供收款账号帮助实施诈骗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郝某俨明知何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何某某等人用于诈骗作案,帮助何某某等人接收诈骗赃款人民币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收款二维码接收4万余元诈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郝某俨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利诱他人提供各种支付账户帮助实施犯罪。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了支付账户,为犯罪得逞、赃款转移提供了便利,依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违法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等,切勿为贪图小利铤而走险,从而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