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使用微信伪造女性身份,后使用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男性微信好友,冒充女性与对方交友聊天。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买东西缺钱、发红包再出来见面等理由向微信好友讨要红包,从而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甲124.54元。
2.2016年6,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甲68.88元。
3.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乙111.14元。
4.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甲302.33元。
5.2018年7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04.8元。
6.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傅某某249.76元。
7.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乙50元。
8.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詹某某340.88元。
9.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丙55元。
10.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90.79元。
11.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叶某甲78.5元。
1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368.64元。
13.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留某某456.88元。
14.2019年3月2日至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丙195.54元。
15.2019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叶某乙136.57元。
16.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乙22.76元。
17.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楼某某501.88元。
18.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丁14.86元。
19.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甲47.76元。
20.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季某某8.88元。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己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9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青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