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结500元、动动手指抢一抢微信红包就能赚钱,这样的“兼职”你心动吗?可千万别碰!四人团伙自建群组拉人头,把13万元诈骗赃款伪装成普通红包发放,动用外挂软件截胡资金,再转手购入虚拟币完成漂白。
日前,经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4人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全部获刑。
分工明确:
建群拉人、外挂抢红包、购虚拟币漂白赃款
2025年7月,许某、侯某、唐某、陈某组建了微信群,以“抢红包”方式接收电信诈骗赃款,再购买虚拟币转至指定账户并分成。
该团伙分工明确,主犯许某通过加密通讯软件对接上游电信诈骗团伙,承接“洗钱业务”。随后,四人分工协作,一人负责购买并设立多个专门用于抢红包的微信群,作为资金中转站;一人负责四处拉人,甚至招募未成年人提供微信账户加入这些群聊。
当上游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资金后,会将赃款以“红包”形式发到这些群里,再由许某手动或使用外挂软件操控多个微信号“抢红包”聚拢资金。红包资金汇集后,其他成员立即将其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通过许某转至上游指定的账户,完成赃款转移。
整个过程中,四人按拉人数量、过账金额层层抽成获利,形成了一条从接收诈骗款、红包中转、购买虚拟币到最终转交上游的完整洗钱链条。
案发:一笔410元被骗资金牵出幕后黑手
2025年8月,武汉的王先生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其中410元被骗资金经层层转移后流入了侯某招募的未成年人微信账户中。王先生报案后,公安机关循线追查,逐步揭开该团伙的全貌。
经查,2025年8月1日至21日期间,该团伙通过“抢红包”接收资金达13万余元。随后,四人被抓捕到案,同年12月1日,许某和唐某各退赔被害人王先生5000元,王先生对二人表示谅解。
判决:四人均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经审理,法院认定4人共同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许某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许某、唐某、侯某、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000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设立违法通讯群组即构罪,无关是否实际实施
承办法官表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只要网站、通讯群组设立的目的即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应认定为本罪所规定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其中的违法犯罪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法官提醒:勿贪小利,莫做洗钱“工具人”
承办法官提醒,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常以兼职刷单、红包返利等名目诱骗群众,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参与赃款转移。
公众切勿轻信低投入高回报的兼职信息,更不可出租、出借个人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供他人使用,以免在不知情中沦为犯罪工具人,触碰法律红线。为了几百块钱的蝇头小利,搭上自由和清白,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